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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20年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嫂子郭某某在郯城县**镇**理发店门口,因介绍对象问题与被害人步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持铁椅子将步某某砸致左侧桡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步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书;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苗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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