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2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 0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1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调解协议作出(2017)浙0111民特**号民事裁定,裁定刘某某自2017年9月起,于每月月底支付陈某某5 000元(人民币,下同),直至付清欠陈某某的本金180 000元和利息294 3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一直未履行该裁定。2018年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将自己位于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的厂房以每年76 000元的价格出租给王某某,并收取租金76 000元,后将该笔款项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及他用。同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又以该厂房2019年的租金利益抵销其欠王某某的47 300元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裁定书,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函、关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报告,厂房租赁合同、收条,执行笔录、送达回证、立案审批表、移送执行书、民事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执行案件基本信息、富阳区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查控结果告知书、协助查询通知书,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督促执行公告、传票、协助执行通知书、照片、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稼嫦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原处(电话132********);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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