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6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大街,趁被害人程某某不备,将其佩戴的金项链抢走。经认定,赃物价值人民币989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程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曲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数额较大,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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