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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劫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2********,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2008年7月4日因盗窃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8月16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宾馆内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后其伙同吕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并持刀威胁,逼迫张某某交出现金人民币140余元,并胁迫张某某到廊坊市广阳区**桥西侧廊坊银行取款人民币200元,共劫取张某某人民币340余元、国产贝尔风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吕某某、陈某某、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祎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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