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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3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6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5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吴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吴某甲伙同谭某某(已判刑)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栋**单元**房开设赌场,采取“扳砣子”的方式供参赌人员赌博。同时,该赌场以人民币200元/天聘请吴某乙、谢某某、胡某(均已判刑)“抽水”、望风。

2019年3月25日16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谭某某、吴某乙、胡某、谢某某及参赌人员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18人,现场查获赌博工具麻将40粒、赌场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吴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吴某甲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故建议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均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1327214****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肆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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