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公诉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永兴县**镇**市场**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5日至11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刘某乙、李某乙等人在其位于**镇**市场**宾馆后面居民房*楼的家中吸食毒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多钟,李某甲在**市场碰到刘某乙,刘某乙说他有毒品,之后刘某乙从被告人刘某甲处拿了刘某甲家的钥匙,与李某甲一同到刘某甲家吸食了冰毒。中午,刘某甲回家也吸食了毒品。
2.2018年2月19日,李某甲与刘某乙都被告人刘某甲家拜年,期间,刘某乙从口袋里掏出冰毒,要与李某甲、刘某甲一同吸食,刘某甲说“我要去做生意,要吸你们吸”。随后刘某甲下楼去卖水果,李某甲与刘某乙两人在刘某甲的卧室吸食了冰毒。
3.2018年7月23日20时许,刘某甲与李某甲一同到其家中,同时在刘某甲家中的还有吸毒人员李某乙、史某某。李某乙与李某甲在刘某甲卧室床头柜处看到吸毒工具及未吸食完的冰毒,两人一同予以吸食。后刘某甲走进卧室要李某甲把吸毒工具收起来,并拿电风扇将吸毒产生的烟吹散以免被其母亲发现。另查明,当天史某某亦在刘某甲家中吸食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销毁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史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勘验、辩认等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雪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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