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2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在贾汪一路边捡到名为彭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后在其家中将该驾驶证照片更换为其本人。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苏C0****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济徐高速沛县敬安出口出示该变造驾驶证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变造的驾驶证1本;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规定,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德芹
检察官助理:吴冬梅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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