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高密市**街道**楼村**号。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牌“大众宝来”小型轿车沿高密市昌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皋头桥上时,与顺行的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弃车逃逸。后被告人刘某某带他人回到事故现场顶替,被出警人员发现。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317.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勘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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