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1********,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旗,住****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自家蒙**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苏木**嘎查返回其居住的**小区,行至**小区自家楼下时,被跟随而至的科右前旗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938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法院

检察员:朱兴

2019年9月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