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1********,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区**盟**旗,住**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自家蒙**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苏木**嘎查返回其居住的**小区,行至**小区自家楼下时,被跟随而至的科右前旗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938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法院
检察员:朱兴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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