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道**号**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尤某某**镇三角埕附近的“520食府”喝了酒。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二轮轻便摩托车从三角埕出发经闽中大桥、尤某某中医院送其朋友郭某某回水东自建房后,沿七五路往尤某某西城镇方向行驶,行经西门加油站附近路段时摔倒昏迷,造成被告人刘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同年9月21日4时26分,被告人刘某某在尤某某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同年9月30日,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尤某某总医院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4刑初49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212号、[2020]毒鉴字第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茂善
检察官助理邱玉清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50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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