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乡**村**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1时7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鄂A*****号灰色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顺汉西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汉西三路(汉西一路路口至长丰大道路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拦停检查。经使用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检测,当场结果为86mg/100ml,后从其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2.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领取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抽血、讯问视频;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川军

检察官助理:桂  雨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0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