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鄂B*****中型普通客车载客行驶至大冶市**办事处**路段时,被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发现其有超载嫌疑,后对其车辆进行拦停时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至大冶市**办事处**院内被查获。该车核定乘坐人数17人,经现场清点该车实际乘坐人员为29人,属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线索来源、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营业执照、车辆挂靠合同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左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一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爱珍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大冶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9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