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某某**乡**村,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4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冀A6****号小型轿车沿饶某某喜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喜奥大街与人和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7.18mg/mL。
另查明,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饶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处,并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广
检察官助理:仇义坤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饶某某**乡**村;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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