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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3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职业:务工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3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槐安路东二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1.4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炜

检察官助理:朱元晓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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