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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办事处****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任丘市公安局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红色本田小型轿车行驶至任丘市总部桥头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43.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慧

                                                                 检察官助理:崔富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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