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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应县白塔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刘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为醉酒状态;经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8.17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芬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乡**村127号。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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