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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村村民,住该村**号。2006年11月30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4月24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燕山立交桥西侧时,被符某某(男,41岁)驾驶的鲁******号面包车追尾,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1±8.6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15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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