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济南******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路**号内**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AX08M0号小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朝山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8±5.4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15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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