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章丘区**镇**村**巷**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1月28日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000元,减刑后于2015年7月15日执行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朝山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月9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7±4.6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1月9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军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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