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1时55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F*****小型普通客车沿濉溪县临涣镇淮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涣中学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无驾驶资格,曾因饮酒驾驶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开阳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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