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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泗县**镇乡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该镇**桥路口时,被泗县**派出所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并依法提取血样待检。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12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查询机动车信息结果单证实,该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泗县公安局大路口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志勇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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