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镇**村**组**号。2017年9月20日,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蒲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挡获,于2020年1月17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蒲江县鹤山街道清江大道与桫椤路下段交叉路口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刘某某进行检测,刘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59.0mg/100mL。刘某某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成公交鉴(醇)字[2019]0112851号):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5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对其应从重处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文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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