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7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住四川省新津县**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天府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P****小型客车沿G245从青龙往新津方向行驶,当行至245国道662公里150米青龙检测站旁时,撞到用于车辆分流的中心隔离护栏,造成单车受损的交通事故。4时30分,由路过群众匿名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挡获刘某某。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现场图、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被动投案,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丽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于成都市新津县**乡**街**号。联系电话:13880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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