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辛立庄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9日20时50分许,刘某某醉酒驾驶冀F3****号轿车在高碑店市东高线路段行驶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归案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辛立庄镇**村**号,电话15230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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