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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辛立庄镇****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9日20时50分许,刘某某醉酒驾驶冀F3****号轿车在高碑店市东高线路段行驶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归案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凯

   二〇二〇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辛立庄镇****号,电话15230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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