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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公刑诉〔2018〕6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号楼**单元***户。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持C1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其居住的即墨区**街道**村到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警大队巡逻中队业务大厅处理违章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刘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处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人民币三千至一万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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