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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5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龙岗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速裁)(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时3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DX****(新能源)号牌轻型封闭货车(使用性质为营转非)在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和枫酒店门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68.1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抽血告知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8.17mg/100ml;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8.1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卫平

检察官助理 李金民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巷**号**,联系电话为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录像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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