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P****小型普通客车,在淮北市杜集区**路**路路口南侧,淮北市**采摘园停车场内倒车时,与停车场内停放的皖FC****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70mg/100ml静脉血。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
检察官助理:况倩倩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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