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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号,现住户籍地。非法拘禁罪,20086月6日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01省道与054县道交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6.08mg/100ml,属醉酒。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俊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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