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5********,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农场**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时15分许,王某甲驾驶冀B7****号小型越野车在金融街盛世景湾南门口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时,与由北向东后倒车刘某某驾驶的晋AS****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刘某某血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0.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说明等;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谷某某、闫某某、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金莹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农场**社区**号。
2、证据材料一册。
3、联系电话131********。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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