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现住沂水县**镇**村**号。2016年1月26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沂水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沂水县**街道**村路段时,与顺向行驶准备超车的沂水县**镇**村赵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检验,刘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成分含量为232.6mg/1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赵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赵某某、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2449****);
2、侦查卷宗三册附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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