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20室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凉州区和平大道***小区门口时,与同方向右转弯行驶的驾驶人马某某驾驶的甘HS****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8月1日经甘肃衡信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马某某血样种未检出乙醇;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9.525mg/100ml。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此事故中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事故认定责任书;4.司法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7.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属准驾不符,且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应从重处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事故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福良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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