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4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镇***村**队**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云******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米附近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1.17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云峰
检察官助理:张晓彬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62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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