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高家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法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2时29分,刘某某酒后驾驶冀G0****号小型客车,在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长青路由北向南行经一中路段时,与其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段某甲发生肢体冲突。经当时在现场的段某乙报警,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带回西湾子镇派出所,并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87mg/ 100ml,医务人员提取刘某某血液。2019年7月10日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1.95mg/100 ml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属于醉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口市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人口信息;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刘某某呼吸式酒精检验结果;被告人刘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嫌疑车辆照片;证人段某乙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现场影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成
检察官助理:王文韬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依法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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