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PAT****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金色领地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99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138.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认某某具结书、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某某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刘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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