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刘某甲江,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江饮酒后无某某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205国道河源市源城区小江桥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某某刘某甲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江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46.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认某某具结书、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刘某甲江的某某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刘某甲江无视国家法律,醉酒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江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江同某某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某某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江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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