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2时45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经鉴定,刘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72.45mg/100ml)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莞樟路东莞市寮步镇寮步水厂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在地,后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陈建华的证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个月二十日至二个月二十日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我院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12103993。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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