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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10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住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持有C1驾驶证)酒后驾驶车牌号皖******的白色荣威小型普通客车沿兴业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处向北转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100.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坤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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