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6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3时34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上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跨淝河立交桥时被民警查获,经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9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单某某的证言。
4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
5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6677****)。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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