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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6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组。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被告人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到案,于2020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2时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血中乙醇含量为133.11mg/100ml)驾驶一辆贵C****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工业西路与工业西四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2月21日邮寄《传讯通知书》给刘某某,但被告人刘某某依然不到案。因被告人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到案,于2020年4月3日被抓获归案。刘某某对危险驾驶罪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扣押车辆、驾驶证等物证,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传讯通知书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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