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KB****小型轿车,沿宝应县北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宝胜电缆厂北门附近时被交警查获。民警随后带其至宝应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5.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兴阳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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