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岛街二号楼一单元602室。2017年3月1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罚款壹仟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18年9月15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黄岛派出所罚款伍佰元。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凌晨3时1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码头路口拐弯处发生单方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刘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0.5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在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2、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事故图、驾驶人和卡扣照片一宗、行政处罚决定书;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春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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