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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西安市灞桥区**,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0时08分,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0号黄、灰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凤城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铁路桥处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在对刘某某所驾驶车辆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驾驶员刘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验报告;

3.现场照片;

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娟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997****。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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