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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单元**号,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0时3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A****9号灰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风阁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当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02.39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4、被告人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信息;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99111****)。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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