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1781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拘前住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街道**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刘某某甲强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某某,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其本人粤QY8****号小型轿车沿求知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阳春市**街道**路**大道交叉路口变更车道时,粤QY8****号小型轿车的右后侧车身部位与由黎某同向行驶的粤WPK****小型轿车车头左侧部位发生碰撞,造成双方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某继续往前行驶,黎某驾车沿刘某行驶路线行驶,在超越刘某驾驶的车辆时,粤QY8****号小型轿车车头右前方与粤WPK****小型轿车车尾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害的二次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某继续驾车行驶至阳春市**街道**路路段时,被黎某驾驶与粤WPK****小型轿车逼停。经阳春市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承担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黎某承担第二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刘某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2020年7月9日9时某某,刘某主动来到阳春市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某某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的某某与辩解;2.被害人黎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的鉴定文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书;7.交通事故照片;8.被告人刘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办案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

检察官助理:陈春妃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