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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5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楼**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何楼办事处刘城河堤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个人信息等;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所作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易平

代理检察员许 瑾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楼**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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