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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辽C****6号两轮摩托车,沿沈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石桥市旗口镇西辅村路口左拐时,与正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辽A****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至刘某某受伤住院。2019年12月16日经大石桥市陆合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4176****。

2.随案移送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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