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磨古”,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籍贯:湖南省衡东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二组。2019年11月6日,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衡东县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衡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对村委会为其建造的板房内的电路未接通国家电网供电怀有不满情绪,便在自家板房前的村主干公路上横着拉了一根离地面约1.2米高、长约12米、直径约0.4厘米外包胶皮的灰白色钢丝绳,钢丝绳的一端绑在公路一侧的樟树上,一端绑在公路另一侧其板房旁的水井钢筋上,想以此来制造事故,引起村委会干部等人的注意,把其板房的供电问题解决好。此段公路为衡东县**镇**村和**村通行的主干道,通行人员较多,由于钢丝绳较细,又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行人一般难以发现,极易将行人绊倒造成伤人事故。钢丝绳拉好后不久,被害人陈某某便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此水泥路往该镇蛟塘村方向行驶,途经此路段时就被这根钢丝绳绊倒,导致其嘴部、颈部被勒伤,身体多处摔伤。经衡阳市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衡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丝绳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欧某某、颜某甲、曹某某、颜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泄私愤,采用悬挂钢丝绳横贯公路两侧的方式,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并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金秀
检察官助理:向燕辉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证钢丝绳照片一张,原物存于衡东县公安局赃物室。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