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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介绍卖淫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住山东省平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认识了未成年人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联系刘某某为其介绍卖淫人员,2019年10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联系介绍了张某甲、胡某某、刘某某及一名尚不确认身份的失足妇女分别与张某乙、朱某某、陈某、朱某在平阴县**路**宾馆进行性交易,张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某某转付1600元嫖资。其中张某乙与张某甲发生性关系,陈某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朱某与一名身份尚未确认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朱某某未与胡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9年9月22日,刘某某介绍胡某某与一微信昵称为“宁静**”的男子在平阴县城附近的山上发生性关系,并从中收取400元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庆才

检察官助理:焦玉振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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