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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罪)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2********,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农民,住巨某某**镇**村。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18日被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7时25分许,被害人卜某乙推行自行车,沿巨某某**路东侧由南向北行至**路**生态园南侧,预从右侧绕行被告人刘某某在此处同向停放的鲁******机动三轮车时,被告人刘某某突然倒车,将被害人卜某乙撞倒轧伤,2019年10月16日被害人卜某乙因救治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涉案车辆及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证、机动车查询单等;3.证人卜某甲、丁某某、胡某某证言;4.被害人卜某乙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检察员毕洁玉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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