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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吉C*****号雪弗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新华大街建设银行西侧停车位内起车向右转弯驶入新华大街过程中,将在其驾驶车辆右侧行人王某某刮倒于车下碾压致伤,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7月16日四平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于当日主动到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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