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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河北省大城县****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4时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沿东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田庄村村口处时,紧急制动,致冀J****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装载的热轧盘条前移,与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碰撞,导致乘车人周某某现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玺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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