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镇派出所管内,现住松原市**小区**栋**门**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解放牌吉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A****号挂车),沿长春市莲花山区长吉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栗家沟道口时,其车辆右前部与由北向南行驶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某撞到,徐某某当场死亡。经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医鉴定徐某某符合头部、胸部、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证人陈某某证言;
1.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琰琰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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