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4〕558号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6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照渝A8****的别克牌小轿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宏润石化公司门口,将在车左前方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刘某某电话报警后,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强大机械性暴力作用致胸腹部损伤及骨盆多发性骨折,并发肺部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文全
代理检察员:罗 婷
2014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街**栋**家中,电话:1343610****;
2.案卷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